湖州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決策程序,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聯席會議相關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公司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工作對出資人負責。
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專職監事1名,職工監事2名。其中監事長的人事管理,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管理;副監事長、專職監事的人事管理,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管理。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企業遵循國有出資人意志、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情況;企業執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企業國有資產運行和保值增值情況;企業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執行情況;企業戰略規劃、經營預算、經營責任合同的執行情況;企業資產重組、改制及產權轉讓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企業財務賬目及有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獨立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
(四)監督檢查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評價其工作業績,對其獎懲和任免提出建議;當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監督檢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產權監督網絡的建設及運行情況;指導企業所屬全資、控股子企業的監事會工作或專職監管工作。
(六)在監督檢查時,有權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了解。
(七)監事長、副監事長參加或列席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與企業經濟工作相關的綜合性會議和專題會議。
(八)出資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國有資產和公司利益;
(三)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四)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的主要議題:
(一)審議通過監事會工作計劃和報告;
(二)審議通過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報告;
(三)審議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監事提請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議題:
(一)討論、審議專項檢查事項;
(二)討論、審議需要提請市審計局、國資委、財政局等部門進行專項審計或核查的事項;
(三)討論、審議監事會向市審計局、國資委、財政局等部門提交的重要的專項報告;
(四)其他需要討論和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參加;監事若不能參加會議,應當向監事長或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委托其他監事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不同意見應在會議記錄中予以記載。
監事會召開的重要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長審簽,并報市審計局、國資委、財政局等部門備案。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3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
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1/2以上同意。
監事會會議應形成議事記錄。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議事記錄應在會后3天內分發給各監事。
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10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
第四章 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流程;
一般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2年;
國家公務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任期屆滿;
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
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或被判處刑罰的;
監事自動辭職。
第十九條 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辦公、專項檢查等有關費用由企業承擔。企業按財務規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監事會印章管理
第二十條 監事會專用章由監事會專人保管。使用范圍主要適用于監事會的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報告、決議、說明、聲明等)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集團內部相關部室及子公司用印,由監事長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完整填寫,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